银禧科技:关于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超过3.00亿元用于“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2021年9月22日,公司就上述投资事宜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1年11月25日,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署《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乙方性质】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区域】乙方拟在珠海市金湾区进行投资,并承诺有关投资项目完全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及金湾区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3.【乙方批准】乙方本次投资事项已依法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内部审批程序或主管部门批准;
4.【提供支持】为使乙方投资项目顺利落户甲方辖区,乙方将以珠海市金湾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竞投甲方辖区内公开挂牌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同意为乙方本次投资提供支持:
本项目投资股东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及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将增加投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2.47亿元,建设本次投资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超人民币4亿元,年税收约人民币1700万元, 乙方承诺本项目投产后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3%,有关建设计划如下:
拟建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达到年产7,000吨无卤阻燃剂、600吨高性能热固性树脂和500吨PI浆料的规模。
第三条【项目优势】 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珠海市金湾区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并对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预计按照以下投资进度表完成本次投资项目有关投资计划,如投资进度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可
第五条【可行性调研】 乙方就本次投资项目已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该项目的投资及进度均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自身具有充分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本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乙方严格按照计划投资的总额及资金投入进度进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项目公司责任承担】乙方项目公司将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运营等有关事项。乙方承诺确保项目公司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乙方共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明确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相关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 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次投资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珠海市金湾区辖区内约30000(大写:叁万)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乙方(含乙方项目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限于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乙方依土地招、拍、挂程序竞得出让宗地后,甲方负责完成土地的“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排污、通天燃气、平整土地)。在项目正式投产前协助提供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供蒸汽、道路、基础性公共设施到距离该项目用地红线米范围内,平整土地至黄海高程3.4(±0.2)米。
第十一条【甲方要求整改、中止履行权利】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可能违反本协议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或其他影响协议履行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在乙方整改完成后,继续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无法完成整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在珠海市金湾区注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约定从事本项目的建设、生产及经营活动,依法在珠海市金湾区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竞投土地】 乙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投资项目所在国有建设用地的竞投,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税费。
第十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投资进度表等附件,并严格按照既定投资进度完成投资计划。
1.开工、投产及达产: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2年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0.6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在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24个月内为投产初始运行期,乙方承诺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达到第十六条中约定的投资项目效益要求,考核期为5年。考核期满后,乙方承诺保持第十七条中约定的投资产出强度要求;
2.乙方承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乙方(含乙方基于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子公司)的注册地 10年内不迁出金湾区;
3.乙方承诺由乙方或其在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公司开展产品销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该业务转移至其他地区或由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代为开展;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5.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金湾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
6.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效益】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乙方保证本项目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土地购置成本),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1700万元,即:单位面积投资强度≥10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产值强度≥13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强度≥560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面积按土地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投资产出强度】 考核期满后,乙方须按照《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及金湾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8,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产值强度≥ 12,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不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500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面积均按土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合法经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权利限制】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使用权登记。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债。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按出让土地价款5%支付违约金,并视为乙方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乙方所受让的土地,因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项下宗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需按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并按出让土地价款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未达投资强度】本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项目的投资强度未达到单位面积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出让土地价款5%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达到投资强度要求。
考核期内乙方的产值或税收贡献平均值未达到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出让土地价款5%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达到协议约定;考核期内乙方的产值或税收贡献平均值未达到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30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出让土地价款10%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达到协议约定。
考核期结束后,乙方的产值或税收贡献连续5年未达到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协议收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闲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土地全部或部分闲置情形的,双方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处置】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原则上是指未达到闲置土地标准,但项目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未超过应动工开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或已投资额未超过总投资额(不包括地价款)50%的用地。
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 4 年后,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土地空置的情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将土地分割处理,将未达标部分土地进行回收或进行盘活,并退回相应面积地块已缴纳的地价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未达要求整体处理】 乙方违反项目竣工时间、宗地容积率、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产出效益、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安全生产、消防审查、能耗、税收等约定,乙方除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协议等文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并同意按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前置审批处理】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安全评价、环保要求、消防验收等前置审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按出让土地价款5%支付违约金,直至通过审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性质改变】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项目的性质。改变项目性质的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补偿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对被收回用地范围内乙方所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方不予补偿。必要时乙方还应当平整场地、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投资经营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如甲方落实不到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时间内落实。
第三十条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投资迟延、土地部分或全部闲置等情况的,乙方同意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盘活用地等方式进行解决。甲乙双方可就出现的问题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约因素消失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借故迟延履行。
第三十二条【定义】 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消除后,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三条【履约方式】 如因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本次投资项目延迟动工开发或中途停工的,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违约后继续履行】 如发生本协议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守约方除有权按该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外,如果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还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 有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定义】 甲乙双方对本投资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严格保密,对与本投资协议预期的所有事项有关的谈判严格保密,但乙方因法律法规应公开或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等要求公告披露的除外。将双方接触、知悉本投资协议及其内容的人员严格限制在必需的范围内。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保密条款效力不因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通知】 本协议所需要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以本协议上注明之通讯地址、电话、传真为准,并视实际送达及(或)告知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协议载明的通知或通讯地址,在变更后十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通知或通讯无法送达的,其后果自负。
4.以上所列示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贡献可按照乙方在金湾区注册的控股项目公司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乙方的控股项目公司及其注册在金湾区内的下属各级控股企业(不包含在金湾区范围内取得其他用地控股企业)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
第四十三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或签订后合理期间内(最长不迟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交,并保证附件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附件包括:
本次协议的签署,旨在通过充分发挥国家级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源及产业优势,继续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和产业链拓展,快速做大做强高分子材料产业,更好的满足市场对高分子材料的强劲需求,增强公司在高分子材料领域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珠海项目投资虽已签署了投资协议,但该项目用土地仍需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该项目存在土地竞拍不成功的风险。公司将继续努力推进该项目的实施,并依据相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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