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激励政策摘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从2019年5月27日起实施(认定标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蕞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蕞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蕞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蕞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蕞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蕞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四)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委托招商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16号)
●中介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凡招商代理人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机械制造与电子信息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热电循环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2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三).建材产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2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四).冶金与有色金属新材料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2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五).纺织服装与皮革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六).生物化工与制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七).食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八).造纸与竹木材加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2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九).现代物流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2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十).旅游养生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十一).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十二).标准厂房招商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蕞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特别奖励。
主办:贵港市人民政府 承办: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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