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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三角招商网2年前 (2022-03-26)新闻中心450

  现将《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反映。

  第一条为构建产业定位清晰、比较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现***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梅州市级或兴宁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所投资的项目建设和营运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在我市缴纳的招商引资企业适用本措施。

  工业园区主要引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绿色低碳新型工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中心城区主要引进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服务业和金融业以及互联网产业项目;根据各镇(街道)环境承载力和资源禀赋,突出各自特色,主要引进文旅康养、体育休闲和现***农业等项目。

  (一)选址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四)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的15%以上;

  (四)规划要求:工业用地指标参照广东省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原则上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高于20%,办公、科研、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劳动密集型、科技创新型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比例)。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的15%以上;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

  第八条 工业项目原则上落户工业园区;落户镇(街道)的其它购地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落户中心城区的现***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第九条 成立兴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市政协经济委、市科工商务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项目申报。项目引荐单位或自然人将意向投资项目报送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台账。项目相关材料:《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备案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投资方身份、资信证明等资料。

  (二)项目预判。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投资方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按“三原则”(质量效益优先、集聚集群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对拟引进项目进行预判。

  (三)项目考察。对投资意向明确的项目,由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考察意见。

  (四)项目预审。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项目材料分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对照项目评估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研判并提出书面意见。

  1.投资协议初审: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拟订投资协议初稿,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会签后形成正稿,报送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初审。

  2.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审: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项目相关材料、项目的考察情况,结合项目评估意见,就准入项目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优惠条件、投资协议文本等进行会审。

  3.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提请。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需求采取出让、租赁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等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落户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气等配套到项目用地红线和土地平整)供应,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落户非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供应。

  经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后,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第十条规定,经兴宁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金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新落户工业园区购地的工业项目,以200万元/亩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基准,给予“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200万元/亩)×1%”的落地进度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2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50%的奖励。

  新落户工业园区购地的工业项目,固定建筑实际投入金额3000万元以上,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固定建筑实际投入×1.5%”的固定建筑建设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新购置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2000万元以上,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并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的,给予“机器设备实际投入×2%”的机器设备投入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落户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在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本级财政贡献量每亩首次达4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量的40%,给予一次性的达产鼓励奖。

  此后,对比企业上一次获得达产鼓励奖时的本级财政贡献量,提高30%以上,按企业当年度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量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工业用水水价为0.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每年并按其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量的5%给予电价补贴扶持,每年电价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在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每年按其当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给予运输补贴。项目物流费用补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以在兴宁境内纳入税务部门征管的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作为核定依据。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给予贴息支持的利息为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在银行发生的利息。项目贴息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落户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10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外资投资奖,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新落户的工业项目,产品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出口鼓励奖。

  此后,对比企业上一次获得出口鼓励奖时的产品年度出口额,每增加5000万美元,且企业当年度的年纳税额和本级财政贡献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的奖励。

  新落户的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旅康养、休闲体育、现***农业、金融业、互联网等产业项目,主营业务应税年服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此后,对比企业上一次获得经营贡献奖时的主营业务应税年服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亿元,且企业当年度的年纳税额和本级财政贡献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实施“一企一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可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次年起3年内,其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员工本人当年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项目全体员工奖励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市投资经营和受聘人员及其子女在入园、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招商引资企业股东(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和企业决策层人员的子女,经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教育局核实后,由市教育局安排到辖区内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后,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可列入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三十条 新落户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达到本措施第五条投资要求标准,可参照新落户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享受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奖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方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标准、建设年限、投产年限、产业类型、年纳税额、亩均年税收等,并需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兴宁、不得改变在兴宁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若出现企业没有按投资协议履约的情况,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已享受的奖补资金,政府有权依法追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当年度发生侵权、、商业******、较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违法事件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措施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年一兑现”的原则,向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市财政按程序拨付。

  企业次年度未提出申请上年度扶持政策的,视为放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资金需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最多跑一次”等精准优质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班挂钩联系制度,每个重大项目由一名市领导挂钩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专班、一套方案、一张清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项目在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纪委监委给予执纪问责;对干扰项目建设、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督促投资方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履约达产,如出现无法履约的,工业项目按《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兴市府办〔2017〕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一)“年纳税额”,即企业自然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免抵调库)、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四)“本级财政贡献量”,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决策层人员”,即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六)“先进制造业项目”,即指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七)“新落户项目”,即指本措施颁布之日起,新签订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兴市府〔2014〕50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本措施颁布之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已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执行,不享受本措施的相关扶持政策。

  主办单位: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方式:管理维护:兴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城区和平路36号 邮箱: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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