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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doc

长三角招商网2年前 (2022-03-27)新闻中心480

  PAGE PAGE 1 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产业定位清晰、比较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梅州市或兴宁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所投资的项目建设和营运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在我市缴纳的招商引资企业适用本措施。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三条 产业布局。工业园区主要引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绿色低碳新型工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中心城区主要引进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以及互联网产业项目;根据各镇(街道)环境承载力和资源禀赋,突出各自特色,主要引进文旅康养、体育休闲和现代农业等项目。 第四条 基本准入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原则上要符合我市的产业定位;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和产值综合能耗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 第五条 落户工业园的购地工业项目投资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的15%以上; (二)亩均年税收要求在15万元以上;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在200万元/亩以上; (四)规划要求:工业用地指标参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要求执行,原则上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高于20%,办公、科研、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总用地面积的7%以内(劳动密集型、科技创新型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比例)。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 第七条 落户镇(街道)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落户中心城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第八条 落户工业园外的购地工业项目投资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的15%以上; (二)亩均年税收要求10万元以上;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100万元/亩以上; (四)规划要求:参照落户工业园购地项目规划要求。 第四章 项目落户 第九条 成立兴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市政协经济委、市科工商务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梅州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项目落户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项目申报。项目引荐单位或自然人将意向投资项目报送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台帐。?项目相关材料:《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备案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投资方身份、资信证明等资料。 (二)项目预判。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投资方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按“三原则”(质量效益优先、集聚集群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对拟引进项目进行预判。 (三)项目考察。对投资意向明确的项目,由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考察意见。 (四)项目预审。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项目材料发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对照项目评估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研判并提出书面意见。 (五)投资协议审批程序: 1.投资协议初审: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拟定投资协议初稿,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会签后形成正稿,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送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初审。 2.审核领导小组会审:审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项目相关材料、项目的考察情况,结合项目评估意见,就准入项目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优惠条件、投资协议文本等进行会审。 3.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提请。 (六)项目签约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签约仪式,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承办项目签约仪式。投资协议文本(含补充协议)签署后,文本原件市政府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五章 土地供应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采取出让、租赁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落户工业园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气等配套到项目用地红线和土地平整)供应,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落户非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供应。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规定,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程序。经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后,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第十条规定,经兴宁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出让金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 第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必须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六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落地进度奖。新落户工业园购地的工业项目,以200万元/亩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基准,给予“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200万元/亩)×1%”的落地进度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2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50%的奖励。 第十七条 固定建筑建设奖。新落户工业园购地的工业项目,固定建筑实际投入金额3000万元以上,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固定建筑实际投入×1.5%”的固定建筑建设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机器设备投入奖。新落户工业园的工业项目,新购置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2000万元以上,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并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的,给予“机器设备实际投入×2%”的机器设备投入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达产鼓励奖。新落户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亩均年税收首次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量40%,给予一次性的达产鼓励奖。 此后,对比企业上一次获得达产鼓励奖时的亩均年税收及本级财政贡献量,亩均年税收提高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量8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水电补贴扶持。新落户工业园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工业用水水价为0.7元/每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每年并按其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量5%给予电价补贴扶持,每年电价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物流扶持。新落户工业园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在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其当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运输补贴。项目物流费用补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以在兴宁境内纳入税务部门征管的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作为核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扶持。新落户工业园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10%的贴息支持,给予贴息支持的利息为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在银行发生的利息。项目贴息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外资投资奖。新落户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1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的外资投资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出口鼓励奖。新落户的工业项目,产品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出口鼓励奖。 此后,对比企业上一次获得出口鼓励奖时的产品年度出口额,每增加5000万美元的,且企业当年度的年纳税额和本级财政贡献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营贡献奖。新落户的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旅康养、休闲体育、现代农业、金融业、互联网等产业项目,主营业务应税年服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此后,对比企业上一次获得经营贡献奖时的主营业务应税年服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亿元的,且企业当年度的年纳税额和本级财政贡献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实施“一企一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可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七章 配套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人才奖励。新落户工业园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次年起3年内,其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员工本人当年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70%的奖励。项目全体员工奖励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凡在我市投资经营和受聘人员及其子女在入园、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招商引资企业股东(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和企业决策层人员的子女,经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教育局核实后,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后,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可列入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三十条 涉及本市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能免收的给予免收,必须收取的可按最低标准收取。(见附件) 第八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一条 新落户工业园外的工业项目达到本措施第五条投资要求标准,可参照新落户工业园工业项目享受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统一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兑现。 第三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奖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方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标准、建设年限、投产年限、产业类型、年纳税额、亩均年税收等,并需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兴宁、不得改变在兴宁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若出现企业没有按投资协议履约的情况,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规定,企业已享受的奖补资金,政府依法追回。 第三十五条 企业当年度发生侵权、、商业贿赂、较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其他违法事件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措施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年一兑现”的原则,在扶持期内向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给企业。 扶持期内,企业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企业申请,不承担企业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需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最多跑一次”等精准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班挂钩联系制度,每个重大项目由一名市领导挂钩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专班、一套方案、一张清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项目在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纪监委给予执纪问责;对干扰项目建设、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由?政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章 项目退出 第四十一条 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督促投资方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履约达产,如出现无法履约的,工业项目按《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兴市府办〔2017〕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年纳税额”,即企业自然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二)“亩均年税收”,即年纳税额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四)“本级财政贡献量”,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决策层人员”,即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六)“先进制造业项目”,即指从事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七)“新落户项目”,即指本措施颁布之日起,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新签订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八)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九)本措施所称“元”,指人民币,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由兴宁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兴市府〔2014〕50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本措施颁布之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已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执行,不享受本措施的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 兴宁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 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19项)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1、房屋登记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房地产测绘费 市房产服务中心 4、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市房产服务中心 5、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市场监管局 6、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市场监管局 7、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市场监管局 8、补(换)证照费 市市场监管局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市场监管局 10、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市场监管局 11、设计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12、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13、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14、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15、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务局 16、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市林业局 17、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市人社局 18、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人社局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7项)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地形图测量费、拨地、钉桩费和放线、验线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由梅州市收取,八层以下由兴宁代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城建档案服务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防雷设施检测费 市气象局 7、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市自然资源局 以上七项收费项目均按50%收取。 三、先征后返(奖)收费项目(3项)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以上两项须按规定使用相关材料 3、堤围防护费 市水务局 市财政按相当于所缴堤围防护费的50%给予专向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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