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7]59 号 【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7]5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7〕5 》(国办发
〔2017〕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 知 》(川府发〔2017〕36 号)精神,为切实推动全市投资促进事业发展,经市委、市
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内江市现代农业招商引 资扶持办法》《内江市返乡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三个办法是对 2016 年 9 月出台的《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
(内府办发〔2016〕92 号)的有效补充,将与《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 施》等政策共同组成我市系列招商政策规定。各政策之间有涉及重复支持事项的,按就 高、从优原则执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9 日
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打造制造业强市,努力形成制造业招商政策比较优 势,促进传统制造业快速转型升级、迈向产业高端,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先 进制造业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在土地供给中,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市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 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 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三)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 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市、县(区)两级均可设立适度规模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 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研发补助、培训资助、社保补贴、厂房 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新引进的项目 竣工验收后,可按不低于该项目新购置设备费的 10%给予奖励;对搬迁的项目正式投产 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对重点产业项目可给予适度厂房装修补 贴和一定期限的企业生产货运物流补贴。对由市上主导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各县 (区)财力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市开放合作领导小 组审核后上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市上专项资金给予适度支持。 (五)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对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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