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负责市中心城区的房屋、土地以及市属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
(二)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房屋、土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
(三)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办理工作。
(四)承办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
(五)承办不动产测绘成果备案及审查等工作。
(六)承办不动产登记的受理、调查、审核、登簿、发证及相关工作。
(七)承办自然资源登记的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及相关工作。
(八)协助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的制度、政策、标准、规范。
(九)负责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及存量房交易等涉及的事务性工作,做好存量房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等相关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十)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调查、核查、取证工作,协助处理市中心城区、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以及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登记信访、复议和诉讼。
(十一)整合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并建立资料库。
(十二)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十三)承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以及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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