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江北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 变,提高江北区招商引资能力和水平,推进“三大转型、四大突破”, 加快实现“打造都市经济强区、构建生态文化大区”的战略目标,结 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突破,发展楼宇经济 1、鼓励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在我区区域范围之内,新建或改 造商务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入驻率达 70%,且 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 8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按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培育特色楼宇。鼓励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 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引进同行业服务业企业,入驻率达 60%,且入 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 7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的一次性补助。(不得重复享受第 1 条) 3、鼓励购买或代销商务楼宇。在我区区域范围之内,购买或代 销部分新建或改造的商务楼宇,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出租引进商务 企业注册纳税登记在我区,且入驻率达 80%,给予购买或代销主体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注重引导,发展现代服务业 1、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新引进注册纳税登记在 我区、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连续 2 年给予商务用房补助,每平方米 100 元/年;入驻我区特色商务楼宇
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商务用房每平方米补助 150 元/年;新引进的外 资现代服务业企业,补助金额增加 50%。
2、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我区商务楼宇以外,新引进注册 纳税登记在我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连续 2 年给予商 务用房补助,每平方米 80 元/年;新引进的外资现代服务业企业,补 助金额增加 50%。
3、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新引进纳税登记在我区、财 务单独核算的国内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 主体 50 万元;新引进符合本款条件的国外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总 部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现代服务业指:智力密集、知识技术含量高的新兴服务业企业, 如船舶货运代理、投资公司总部、金融服务、科技科研服务、会计法 律服务、广告创意传媒、认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策划测绘、 旅行社、文化经纪、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择优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 1、鼓励引进先进工业项目。新引进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 录鼓励类及我区发展实际的外资工业项目、国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 业和投资生产国家知名品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企业缴纳所得税留区部 分,前二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鼓励引进制造业知名企业。新引进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 的制造业世界 500 强、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国内 200 强项目(仅指 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分别一次性补助经营主体 100 万元人民币。
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及我区发展实际的项目指:电子 信息、装备制造及机械基础件、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及新能源、仪 器仪表、模具、生物医药、家用电器、文具、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 其它等。
四、鼓励引荐,提高招商成效 1、奖励工业项目引荐人。新引进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 鼓励类及我区发展实际的外资工业项目、国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和投资生产国家知名品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 励。新引进当年实到资金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 资的 0.15%给予奖励;新引进实到资金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 按实到资金的 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 2、奖励工业以外项目引荐人。新引进工业以外的项目(房地产 公司、投资公司、置业公司除外),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新引 进当年实到外资 10 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 50 万美元以上的其 它外资项目,分别按实到资金的 0.3%和 0.2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新引进实到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 5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内资项目(商贸流通业除外),在投产(开业)后, 对地方税收贡献达到 5 万元以上的,自注册登记日起两年内,分别按 实到资金的 0.15%和 0.1%给予奖励,大市外项目奖励金额增加 50%, 最高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 3、奖励龙头和知名企业引荐人。对国内外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 和制造业知名企业引荐人,在上述引荐奖基础上(不计最高限额),
再增加 50%的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 引荐人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引进外来资金有决定性作用的境
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五、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区块成片开发、利用的项目,
由区政府另行商定鼓励办法。 六、其他 1、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商务楼宇、特色楼宇、现代服务业龙
头企业、制造业知名企业等认定,由江北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 确定。
2、引荐人奖金,以人民币结算,外资按本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计算。引荐奖由区财政承担 70%,项目受 益单位承担 30%。
3、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一年兑现一次(具体规 定的除外)。
4、本办法如遇上级政府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其它 有关办法(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由江北区外经贸局(招商局)、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江北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2022Baidu由百度智能云提供计算服务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三角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