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八大”重点产业提升发展工程建设,根据《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绍市委办发〔2015〕5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以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和“鼓励投入、突出重点”的思路,促进旅游产业量质并举,跨界融合,多元发展。
市财政对现行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保持三年不变;各区、县(市)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到2000万元的,从2016年起应达到2000万元。
1.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探索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2.鼓励社会工商资本投入。对当年新开工项目,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下同)在1亿元以上的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业态。对当年新进入绍兴古城历史街区和省、市级旅游特色小镇的此类业态,实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古城前50家、小镇前20家经营单位,投产一年后,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水上游线拓展与运营。对从事水上游线运营的单位,当年新增运营船只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运一年后,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发展演艺业态。对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以服务游客为主的大型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执行好《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78号),加大对民宿特别是高端精品民宿的扶持力度,鼓励民宿集中连片开发,减少民居改民宿的各类政策性制约。
1.加强公共营销。市县联动,整合资源,运用多种媒体,持续推介“老绍兴·醉江南”城市旅游形象品牌;景区和重大旅游项目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播出广告的,按实际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微”营销。鼓励以旅游为主题的微信、微博、微电影创作,每年度评定最有宣传影响力的10条微信、10篇微博、3部微电影,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条、2000元/篇、2万元/部。
3.鼓励拓展客源市场。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1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30元/人次奖励。
1.对新评定的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新评定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客房数100间以上的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对受国家、省委托牵头制订并完成旅游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为主起草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推进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为社会性旅游项目配套,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志标识系统等),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扶持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化投资旅游咨询服务点建设且符合标准的,每个奖励2万元;参与运营的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补助。
3.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智慧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示范(试点)智慧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实施旅游企业绩效考核。对综合考评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2.对当年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新业态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内,视其运行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1.积极支持本地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旅游管理院系或旅游专业,对新开办院系或专业的,根据院系规模和专业设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2.市级和各区、县(市)每年要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旅游产业人才培训。
1.本意见适用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承担。本意见中扶持的项目或事项,不包括由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或事项。同一项目或事项的扶持(奖励、资助等),涉及本意见或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3.对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4.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5.奖励对象认定和兑现办法,由市旅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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