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5]049号(张政峰等18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朱方路225号光华雅居1幢第5层508室
长江路333号正太悠然居1幢1102室
朱方路225号光华雅居1幢第5层508室
九华山路19号蓝山花园96幢第3至4层303室
桃花坞新村三区9号第2层208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我家山水彩虹苑5幢第1层101室
长江路333号正太悠然居1幢1102室
恒美山庄六区16幢第5层405室
九华山路19号蓝山花园29幢第3-4层0301室
草场湾路77号新城花园三区29幢第10层907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御桥巷7号加州阳光嘉苑6幢第2至3层104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京口路60号6幢第5层401室(京岘山路60号1幢)
象山路39号象山花园三区19幢19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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