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摘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湖北省和孝感市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征地自建厂房工业项目,容积率1.5以上,合同期内按规划建成并通过验收投产、建筑面积单层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性多层厂房,对厂房第二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第三层开始(含第三层)每增加一层递增1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通过实施基础设施补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征地自建厂房工业项目,通过实施基础设施补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固定资产一次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见本办法第十条),分别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50%、60%和7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为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的新引进工业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
4.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符合标准的免收租金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年财政贡献达到 150元/平方米(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租赁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三年内(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免收租金;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予以同等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自投产之日起)实现年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年财政贡献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4%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年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年财政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年财政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6.对新引进的企业年财政贡献达标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产生财政贡献之日起六年内,年财政贡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前三年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地方留成资金要剔除财政体制上解部分。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五年内(自签约之日起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本市有财政贡献的,五年内按其个人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四星级以上酒店、社会办学办医、养老机构等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旅融合项目、文旅项目等,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经济贡献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落户地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约定。
10.实行“一事一议”支持项目建设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其他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或行业内10强来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全国100强、全省10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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