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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长三角招商网1年前 (2022-12-16)新闻中心290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无污染无高耗能产业,允许市内外资本进入。在享受本优惠政策基础上,同时享受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规划范围内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本市以下产业和项目:

  (一)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旅游开发、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承接东部相关产业转移。

  (二)农特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深加工、水果及海产品深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及特色中草药种植、加工等产业。

  (三)以总部经济、现代仓储物流、跨境电商、跨境旅游、免税购物、内外商贸流通、金融、证券、中介服务、高档酒店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交通、水利、城镇配套工程;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60万元/亩或租赁标准厂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等要求,新入驻市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市工业园区范围包括进出口加工制造基地、畹町片区(芒满区块、芒棒区块)和弄岛片区)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运营的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康养大健康、种植养殖等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运营,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免税购物、电子商务及其配套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行业1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主板上市企业等投资的工业、现代物流、旅游大健康、电子商务等项目,视投资规模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第五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投资项目,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长期租赁年限在6年至20年内确定,期满可续期,但不可转为出让土地;先租后让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按不超过20年确定出让期限。

  第六条凡需购置园区土地的新入驻市工业园区项目投资总规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同时项目投资强度按每亩不低于160万元的,工业用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25万/亩,结合产业类别、建设标准、使用地类、土地成本等,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同时项目建设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项目按约定时限内建成后按土地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按约定如期投产且连续3年每年形成生产经营性税收均值达10万元/亩以上的,再按土地成交价20%的标准给予奖励。(由市工业园区工管委审查核定报请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放宽。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环保、生态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土地划拨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鼓励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企业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行投资生产,租赁价格为12元/平方米/月,并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限自交付标准厂房之日起3年。具体为:企业自租赁园区标准厂房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生产经营并申报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返还申报当年租金80%;第二年保持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返还当年租金50%;第三年保持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返还当年租金30%;此后正常计收租金。(由市工业园区工管委审查核定报请市政府,给予租金返还。)

  第九条旅游、康养及星级酒店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按不低于土地成本价(土地成本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不低于基准地价)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报批供地。涉及市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利、公益林、文物保护单位等范围内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排用地。鼓励和支持集体林地、农用地、宅基地、非农建设用地参与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经营。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旅游康养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投资企业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可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一条现代仓储物流、保税项目须符合市政府产业布局规划,入驻德宏(瑞丽)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工矿仓储”用地确定土地价格,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40万/亩。

  第十二条本着“合作、整合、聚集、多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及总部企业等平台优势,市政府与牵头商会或企业就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等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以享受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对2013年1月1日起入驻瑞丽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同时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享受特色小镇、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落户瑞丽的招商引资鼓励性项目,在协议期内建成投产,并在投产后两年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销售收入的70%,且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激励金,每增加销售额1000万元,增加激励金1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激励金为5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由各园区管委会审核报请市政府,市财政给予兑现。)

  第十五条在瑞丽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高管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瑞丽市实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由市财政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可用部分的数额,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总部经济型企业入驻瑞丽市,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七条科研创新奖。鼓励院士、专家到我市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对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专家基层工作站”、“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成功申报州级“院士(博士)专家工作站”、“创新团队”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

  第十八条人才开发奖。除上级奖励资金外,一次性分别对被评为“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的企业奖励8万元、个人奖励4万元;对被评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企业奖励4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品牌创建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获得州级、省级、国家级知名品牌或著名、驰名商标的,州级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文化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市内文化旅游景区(点)被上级旅游部门新评定为4A、5A级景区(点)称号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农副产品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家、省、州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优先争取上级扶持政策,并及时足额的拨付给投资企业。

  第二十四条根据州、市鼓励投资政策,在我市一次性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外来投资者,其法人代表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纳入辖区学校第一批次招录;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投资累计金额每满1亿元的企业,经市投资促进局确认后,给予1个参加市幼儿园、勐卯小学、姐岗小学或瑞丽市第一初级中学的第一批次招录名额。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度。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及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产业类项目,建立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需上一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牵头服务部门安排专人陪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手续,并跟踪办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服务中心依申请开展帮办、协办服务,为企业提供相关审批业务咨询、指导。

  第二十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调度、协调、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联席会议由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牵头召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或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

  第二十八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督促企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相应的退出机制,项目洽谈期间,若项目方未指定负责人积极配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1年内对项目选址、项目规划、土地招拍挂等前期工作未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项目方视同退出该项目;已签订项目框架性协议的项目,6个月内未签订投资合同或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视同退出该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供地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入库税收达不到协议约定的,取消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并按同类用地的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出让金。对于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或开工不足,造成低效用地的,对闲置的部分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建项目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扣缴投资人30%的履约保证金;超过协议约定期限12个月仍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取消项目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缴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对于分期投资项目,实行分期提供项目用地。首期投资固定资产未实现协议约定投资70%以上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取消项目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缴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同时终止后续投资协议。

  出现上述情形的投资人或投资企业,瑞丽市3年内不予其进行任何的项目接洽或合作。

  第三十条本政策发布前按照协议已经享受并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协议继续执行;已定协议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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