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
1、对新签约落地且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符合省级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要求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4%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基础设施奖励(执行低于正常地价供地项目不享受)。
2、对新签约落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4%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基础设施奖励(执行低于正常地价供地项目不享受)。
1、对引进富锦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依次参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额度的50%、70%、80%给予资金奖励。
2、对新签约落地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从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5年,前两年参照企业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
3、对新签约落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5年,前两年参照企业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
4、对盘活资产的产业项目(含改扩建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执行。
1、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外行业领先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600万元投资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对国内行业前十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奖励标准,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2、对在主板、中小版、创业板上市的我市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6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00万元奖励。
3、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我市 “小升规”企业,在省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30万元;对 “个转企”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运转正常的我市企业,奖励5万元。
1、对新签约落地招商企业,在企业投产运营后,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富锦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税收之日起,在富锦市域内为企业高管提供两套80平方米以上的周转住房。
3、协助企业解决高管人员及外聘科技人才的子女择校、医疗、卫生和城镇落户手续办理等问题。根据每年企业需要引进管理人才及外聘科技人才的实际人数,落实管理人才及外聘科技人才享受《富锦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富人领〔2016〕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1、对新签约落地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建设期内,根据项目投资方的实际需求,提供两间临时办公用房,无偿使用一年。
2、对已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在投资者手续完备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为该项目办结市级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同时,对重点产业项目,开展市级领导包保、部门领办代办工作机制,切实搞好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达效。
3、在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审批上实行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4、对新开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免收相关评估费用。
5、实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和“承诺即开工”制度,在完成区域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开工建设。
6、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未经市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执法、评比等活动(消防、安全、环保、重大案件等突发事件处理和企业邀请的除外)。
7、对签约落地的产业项目,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并免除本市级一切行政性收费。
8、对新签约落地的产业项目,在富锦经开区内的按照“五通一平”给予扶持,即:通上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畅通统一标准平整;在富锦经开区外的按照“三通”给予扶持,即:通上水、通电、通路。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引进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年上缴税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参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信息者,项目成功落地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个项目,获得引资中介人奖励的,不兼得此项奖励。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三角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