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常住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文字大小:为了加速清河门区的发展,吸引域外法人和自然人到清河门区投资发展,为外商(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内商(阜新地区以外的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不含港澳台地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依法在阜投资兴办投资企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土地、供电、金融信贷、工商注册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1条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外商和港、澳、台商、内地(含市内其他地区,下同)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带项目在为了加速清河门区的发展,吸引域外法人和自然人到清河门区投资发展,为外商(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内商(阜新地区以外的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不含港澳台地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依法在阜投资兴办投资企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1条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外商和港、澳、台商、内地(含市内其他地区,下同)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带项目在清河门区域内成片开发土地,出让期限按市政府规定最高为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抵押、继承和赠送,出让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第2条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对于投资规模和使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规定可分期付款,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高新科技企业、产品出口创汇额度较大的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额度与出让金收取单位具体协商。
第 3条破产、停产企业的用电权可无偿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对招商项目用电电价可享受国家目录电价最优惠的政策。
第4条金融单位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效益高的优势项目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提出信贷要求的,一周时间内,将给予明确答复。
第5条按市政府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内商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工商注册费。凡外商投资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内商投资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由企业自主选择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费用由区财政解决。
第6条对在清河门区兴办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应缴的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省及市应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和纯属地方收费的,除劳保统筹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和供热集资费外,其他收费3年内一律免收。
第7条 清河门区内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从资金全部到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年度由清河门区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从第六年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对同时缴纳增值税的,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 8条 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奖励期满后,年出口额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及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企业,经批准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验收报关手续后可按第7条规定继续给予奖励3年。
第 9 条 到清河门区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的内商投资企业,从资金全部到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之日起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3年,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对同时缴纳增值税的,2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10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享受第7条优惠政策。
第 11 条 在清河门区兴办的内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奖励。
第12条 在清河门区投资或提供各类服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清河门区财政按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
第13条 在清河门区兴办的生产经营性内商投资企业,免收各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项政策为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资金来源:经中介人和项目收益单位协商同意,在项目实现后,由收益单位支付。
第14条 凡为清河门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牵线搭桥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在项目签约、资金到位或引入资金过户后,通过取得项目或资金合同双方的一致认可,均可成为中介人。[Page]
第15条 对引荐外商来清河门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可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不超过2%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引荐域外投资者来清河门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可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不超过1%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16条 对从阜新以外地区引进国内资金者,可视其借贷时限和利率水平,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17条 凡带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来清河门区的各类人员,从企业因此获利开始,5年内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5%-10%给予奖励。
第18条 凡来清河门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专利或技术持有者,可由受益单位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5%一次性奖给有功人员。
第19条 本优惠政策由阜新市清河门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招商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20条 本优惠政策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三角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