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凡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第一年提取本级财政所得部分3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提取20%奖励企业,第三年提取10%奖励企业。单位引进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个人引进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
第一条 实行工业用地优惠。对在本市投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用地优惠。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168元/平方米。其中未搞好“五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本级政府净收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建设“五通一平”。
第二条 实行厂房和土地租赁优惠。企业租赁雷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厂房或国有土地进行生产性经营,每年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的,厂房每月租金最高限价为3元/平方米,空地每月租金最高限价为0.3元/平方米。
第三条 实行税收优惠。凡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第一年提取本级财政所得部分3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提取20%奖励企业,第三年提取10%奖励企业。
第四条 实行收费优惠。凡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属本级政府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先全部收取,后足额用于扶持企业,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除外。
第五条 实行领导跟踪服务。新建规模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挂点跟踪服务。
第六条 实行项目代理制度。对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有关手续。各项手续在部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规模以上企业的,经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会审核定,并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验资确认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位引进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个人引进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
第八条 实行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对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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