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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起施行!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发布

长三角招商网3年前 (2021-07-13)新闻中心520

  《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5日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招商引资机构参与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三亚市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三府〔2018〕11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机构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三亚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三亚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入、引荐到三亚市并实现项目落户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旨在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针对招商引资机构的奖励机制。

  第四条原则上对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税收、对三亚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给予引入、引荐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对引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机构给予重点奖励。

  第五条设立招商引资机构奖励专项资金,纳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招商引资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建立专项资金第三方评估机制。

  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机构共同协助落户三亚市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机构作为奖励对象。若已备案的招商引资机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上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成立的奖励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奖励考核工作组”)审核后可取消奖励资格。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一)招商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

  (四)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一)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为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0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二)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 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2.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四)在本办法实施后,招商引资项目在三亚注册新公司,如在三亚实际参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同一家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五)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加上该项目得到的相关奖励、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度该项目对三亚市的地方财力贡献。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合作协议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进账单、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10.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和招商引资机构引进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类型企业,需提供以申报时《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的相关材料)。

  招商引资机构应在所引企业(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前或申报奖励前,到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完成备案登记。根据工作需要,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后,将材料及相应原件提交给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缺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

  对已经受理的,应当交由奖励考核工作组进行实质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则按照本办法兑现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如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再次公示。原则上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每半年兑现1次。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统一拨付,奖金收入由招商引资机构自行依法纳税。

  签署《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项目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时限投产或投入运营,逾期则不给予招商奖励(若非项目方原因导致延期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引资机构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招商引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世界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财富》杂志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应以申报时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公布的“央企名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准。

  如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投资机构应承担违诺责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奖励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强度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用地为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其他用地为扣除土地出让价款之外的所有投资总额,均不含有关税费)。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税收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税收(含已依法依规享受减征、免征的税额,不包含取得土地环节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纳税额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

  本办法所称的无实质促成作用是指,经认定在项目洽谈、商务谈判、协调事项、协议签署、注册落地等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帮助或服务的。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经其授权的机构按有关政策与招商引资机构签订专门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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