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工业项目集约集中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落户报建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实行“零负担”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59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重点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天门市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可以配套建设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后,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该项目相应的奖励。在重点工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型项目,按******成本价供地;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用地政策。
(二)生产性企业和厂房租赁经营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增值税的5%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三)凡新引进落户及扩规建设的工业企业,在落户和工程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零负担”。工业企业落户报建的审批(服务)事项及收费全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实行投资服务集中咨询、集中受理、集中办事、集中服务、集中收费的联合办公制度。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重点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市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工业企业摘牌并向市财政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后,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基价的差额,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主体工程动工后,根据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分期奖励给企业。
2.对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达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相当于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土地使用税的额度(仅指该项目区实缴数),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
3.对新建多层厂房,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容积率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征收土地出让金,并由市财政局对多层生产性厂房一楼以上的建筑面积按50元/m2进行奖励。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三角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