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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出台招商引资奖励新政最高奖330万!(附新政解读)

长三角招商网3年前 (2021-09-21)新闻中心535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各种渠道向台山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台山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市外引入优质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奖励条件和标准,最高可达到330万元。这是台山市历年来含金量最高的引资人奖励政策。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 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 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江府办〔2017〕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 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 市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 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 等,以下简称“引资人”),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 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台山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和环保等要求、固定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者固定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以及经江门市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项目,且在台山市办理工商 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引进工业地产、农林牧渔畜种(养) 植业等项目以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或并购重组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所规定奖励的评定审核工作,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日常资金管理拨付,申报材料的审核、复核;市招商局负责初步审核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项目的立项情况,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核实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

  (一)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 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以 2000 元/亩标准给予奖励(属 土地原权利人自行转让的除外)。

  如项目投产后经考核实际投资强度超过基本要求的,则按每超1倍奖励500元/亩的标准给予鼓励奖,鼓励奖最高不超过1000 元/亩。

  (二)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 1.5‰给予奖励;现代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 1‰给予奖励。

  上述单个项目的奖励,第一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第二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两部分奖金累 计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进符合江门市总部经济要求项目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 30 万元的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资人进一步的奖励。

  第九条 引资人身份需进行备案登记。引荐项目自拟落户地 所在园区或镇(街)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引 资人应向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引资人身 份备案登记,经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初审后, 向市招商局办理报备手续。

  (一)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 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 25%以上且连续开 发建设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的 50%;项目已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其余的 50%;项目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二)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 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自投产或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兑现 - 4 -第二部分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三)总部企业落户经江门市有权机关作出认定之日起一年 内可申请兑现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 一个奖励项目标准进行奖励,由引资人按贡献比例分享同一奖励 项目奖金,不作分别奖励。

  (二)投资方、落户方(属异地招商项目指引进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人资格的证明及备案表;

  第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收到引资人申报的 资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引资人的资格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引进项目落户全市性招商引资平台(广海湾工业 园区、市工业新城、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市国有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业土地及厂房等招商载体)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引进项目落户镇级招商引资平台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和项目属地镇(街)两级财政承担,承担的比例按本办法有效期内执行的市镇(街)两级一般预算收入市库分成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引资人所得奖金,要按相关规定完税,并由市招商局衔接市税务部门代扣缴。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冒领或滥发奖励的,由市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并追究涉案部门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0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 9 月 30 日。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2019 年 10 月 1 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引进的项目且未进行引资人奖励的除外)。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市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资人”),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台山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和环保等要求、固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者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经江门市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项目,且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

  引进工业地产、农林牧渔畜种(养)植业等项目以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或并购重组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以2000元/亩标准给予奖励(属土地原权利人自行转让的除外)。

  如项目投产后经考核实际投资强度超过基本要求的,则按每超1倍奖励500元/亩的标准给予鼓励奖,鼓励奖最高不超过1000元/亩。

  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现代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

  上述单个项目的奖励,第一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二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两部分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引进符合江门市总部经济要求项目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30万元的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资人进一步的奖励。

  引资人身份需进行备案登记。引荐项目自拟落户地所在园区或镇(街)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引资人应向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引资人身份备案登记,经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初审后,向市招商局办理报备手续。

  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的50%;项目已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其余的50%;项目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自投产或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兑现第二部分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总部企业落户经江门市有权机关作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兑现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奖励项目标准进行奖励,由引资人按贡献比例分享同一奖励项目奖金,不作分别奖励。

  (二)投资方、落户方(属异地招商项目指引进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人资格的证明及备案表;

  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所规定奖励的评定审核工作,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收到引资人申报的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引资人的资格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引进项目落户全市性招商引资平台(广海湾工业园区、台山工业新城、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业土地及厂房等招商载体)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引进项目落户镇级招商引资平台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和项目属地镇(街)两级财政承担,承担的比例按本办法有效期内执行的市镇(街)两级一般预算收入市库分成比例执行。

  (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日常资金管理拨付,申报材料的审核、复核;市招商局负责初步审核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项目的立项情况,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核实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

  (二)引资人所得奖金,要按相关规定完税,并由市招商局衔接税务部门代扣缴。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冒领或滥发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并追究涉案部门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一)本办法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及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但2019年10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引进的项目且未进行引资人奖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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